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2: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1号)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重新审核。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武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9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等国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利用假美元洗钱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