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2: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2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三月八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相关文章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国家储备糖竞价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联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的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