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岳爱民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8: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岳爱民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5号)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信诚司发[2005]0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岳爱民、张维义、张嘉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岳爱民、张维义、张嘉宾任你公司副总经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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