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8: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4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泰基稽字[2005]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二、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占24%;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占2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2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出资占10%;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出资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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