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8: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发布实施后,共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在统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范披露行为,体现银监会“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稳步推进,分布实施”的原则,现将第二批对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资公司名单(见附件三)予以公布。请相关银监局督促有关信托公司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为避免重复披露信息,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暂行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本公司信息。

  二、针对2005年信息披露中反映的会计口径、内容、格式方面的问题,我会对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局部调整(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请各银监局提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要求做好2005年度的信息披露。

  三、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资质审查,并在其开始审计前明确监管要求。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对发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并抄报银监会;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银监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投资公司,督促信托投资公司认真执行,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印刷文本和光盘送达银监会。

  五、各银监局要继续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101号)的要求,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2006年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对披露不全、披露不实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处罚,并将有关报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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