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拟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其章程。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 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  次成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    ,注册资金   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
  本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略)

  第五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或者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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