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务院令
(第456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81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相关文章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二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关于各铁路局及其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申请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