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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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总的看,试点进展顺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2005年,审计署组织对15个省份的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结果显示,有些地区还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如一些地区在试点初期违反规定下任务、定指标,垫付参合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些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资料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参合农民基本信息不完整;一些地区补偿方案不尽合理,医药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影响农民受益程度;个别地区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未按要求储存,个别地区出现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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