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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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6]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营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索,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四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五) 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五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在给予必要的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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