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4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6年的化肥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促进化肥生产流通。2006年,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运输企业等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以稳定化肥生产,保证供应。

  二、继续控制化肥出口。2006年,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9月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税率计征尿素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具体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5]3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当提高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2006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和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尿素出厂价格和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管理方式。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即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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