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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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189号 2006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第三款、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审批,尚未执行期满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即对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统计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国税发明电[2003]43号附件2的口径汇总统计。

  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的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汇总统计上报。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将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数额通报同级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上报。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减免税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汇总统计上报。

  四、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逐级汇总上报。

  五、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减免统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逐级汇总上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报送次年一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时,汇总本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及免征税额。统计口径为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至统计年度截止的累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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