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7: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0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 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相关文章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6[2]号--关于调整1月19日公开市场操作品种的通知
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等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马鞍山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廊坊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