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3号--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23号)


  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根据我国载客汽车行业总体特点,M2、M3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但底盘生产企业不作为召回责任的主体。

  M2、M3载客汽车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6年3月1日开始,2006年8月15日结束,信息备案相关要求参见《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的相关说明(见附件)。

                         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1. M2、M3类载客汽车制造商应尽快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实施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

  2. M2、M3类载客汽车制造商应提交底盘技术参数及底盘生产企业信息,并将“每台车辆的VIN”与该车所装备底盘的VIN号一同提交;

  3. 车辆识别信息和车辆技术资料中描述的车辆型号应包括: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商标、中文车型名称和车型商业名称,并说明该车型生产和销售的起止时间;

  4. 车辆技术资料应说明相关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型式及结构、工作示意图及元件布置图等;

  5. 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将所生产底盘产品的识别信息、车辆技术资料、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及车主信息按《规定》和《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文件的要求备案。其中,车主信息为使用该底盘客车整车制造商或其他用户;

  6. 备案信息原则上应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交,特别情况下经许可采用书面材料;

  7. 信息备案工作的联系方式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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