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7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2006年1月24日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登录电力监管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应当保存原始材料。举报材料是电子形式的,应当打印。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应当与举报人确认举报事项;不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应当注明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接听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举报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电力监管机构接待来访举报,应当填写来访接待记录,经举报人核对后签字;举报人不愿签字的,接待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国务院交办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移送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处理。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举报信件、举报材料打印件、电话举报记录或者录音、举报来访接待记录、交办或者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

相关文章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批准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号--关于批准对凤冈富锌富硒茶实施地埋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关于批准对湘阴藠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文化部关于同意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关于香港CEPA项下手表原产地标准中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清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山西平朔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