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8号)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2006年1月24日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相关文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山西平朔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批准对灵宝杜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批准对东陂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易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国家核应急预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