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5: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 
(财会[2006]5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经研究,我部决定举办行政事业类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处长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组织考生报名、选拔考试和材料审查。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总后勤部财务部。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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