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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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006年1月27日 国人部发[2006]1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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