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31: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14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相关文章


农业部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颁发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工程项目管理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