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1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失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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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01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动植物肥料等商品(共计2个10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对大型客车底盘等商品(共计1个10位HS编码,附件2)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删除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2005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6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4年207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6年新增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6年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6年新增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

│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

├──┼─────┼─────────────┼──────┤

│  │420500902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 │  A/B   │

│ 1 │     │             │      │

├──┼─────┼─────────────┼──────┤

│  │3101009010│经化学处理的含动物源性成分│  A/B   │

│ 2 │     │(如粪、羽毛等)的动植物肥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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