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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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城[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风景名胜区标牌、标志的设立情况,风景名胜区的机构设置情况,是否划定了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重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检查。各风景名胜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要求,二○○三年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管理不善,资源破坏现象严重,特别是标牌、名称、标志混乱的状况,通过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以标志、标牌整顿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


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标准》,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及标牌设置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规范设置。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贯彻通知》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重点检查政企是否分开,机构是否健全,级别是否适合,管理是否到位。


(三)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的情况


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重点检查核心景区是否划定,桩界是否清楚,规划是否明确,措施是否落实。


(四)查处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情况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重点检查是否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了没有?恢复了没有?杜绝了没有?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景区管理符合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及各项相关标准。重点检查是否达标,是否巩固,是否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组织和检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落实。综合整治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在此基础上,建设部将组织力量抽查。对通过综合整治检查、成绩突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授予综合整治优秀奖,并在全国通报表扬;对未通过综合整治检查,要在全国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不力,资源破坏严重,不设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将报请国务院取消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称号。


四、工作进度与计划


(一)三月底前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参加的风景名胜综合整治工作会,部署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四月至六月底,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组织进行综合整治工作,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七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建设部。


(四)八月底前,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检查结果,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五)十一月份,对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有关部署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要全面自查,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整改,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动员、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检查、抽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 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


2.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2.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形式:


2.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2.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 0.3—0.6米。


2.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 字体:黑体;


2.4.2 字型:魏碑、隶书;


2.4.3 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


2.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 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 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三、标牌


3.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3.2 标牌内容一般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组成。


3.3 各类标牌中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3.4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四、附则


4.1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4.2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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