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9: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4号)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相关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13号——长白山红景天等22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5号——发布《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