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8日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  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1.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排。

  2.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股本结构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4)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3.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公司于R+1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帐户。

  4.公众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2)R+1日,红股到帐,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5.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派发,本公司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不同派息比例,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职工股的现金股利通过本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通过上市公司直接派发。

  6.通过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公司指定帐户,R+1日由本公司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帐户。

  7.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费:

  (1)公众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5‰计收;

  (2)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1‰计收。

  8.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款,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公告。因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所致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二、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1.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股份结构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5)配股说明书;

  (6)配售新股承销协议书;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3.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缴款认购。认购结束后,配股主承销商将相应数据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制成磁盘送本公司登记。

  4.公众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当天允许撤单。运作程序如下: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

  (2)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本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

  (3)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及时查询当日的配股认购确认结果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当查明原因并于下一认购日纠正,逾期不纠正,视同放弃认购;

  (4)本公司于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当日经确认符合认购条件部分的配股款;

  (5)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本公司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6)L+10日内,本公司根据配股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办理配股余股登记手续;

  (7)配股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方可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5.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

  (1)公众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本公司按配股面值总额×3‰收取配股登记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分别按认购金额的3.5‰和1.5‰收取配股手续费,所有费用均由本公司在配股款中扣除;

  (2)国有股、法人股免收。

  三、其它

  1.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2.基金等证券的权益分派及扩募业务运作,参照执行。

  3.基金实施分派,本公司按现金总额×3‰的标准通过基金管理人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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