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14: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86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调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利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同意将其地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一、将位于开发区内的水工大队用地(零点二六平方公里)和工程二处用地(零点三九平方公里)划出开发区。
 二、将霞海码头(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作为开发区的对外专用码头。
 三、将沿人民大道南起 塘河、北至文保河西侧一百五十米内已征用的土地(约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
  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湛江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界桩,以利监管工作。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于舟山市区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待遇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调整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营口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某些权限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青岛、烟台两市进一步开放、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方案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洋浦港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