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4: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28
【生效日期】2003-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研条件工作任务有关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部科研条件工作任务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预订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科研条件工作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有变动的项目,以经批准调整的方案为准。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1);

  2.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4.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三)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审聘验收专家,确定验收时间。

  (四)验收专家组的专家5-7人,由项目涉及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含管理和财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七条 资助强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批准后,可以通过函评的方式组织验收。函评专家不得少于5人,设组长1人。资助强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需按照正常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展示(或测试、鉴定)和会议演示、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验收组主持。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专家组针对项目总结报告质询和讨论;

  (三)现场考察及测试;

  (四)专家组讨论。

  第九条 验收专家需独立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评议表》(格式见附2)。专家组应形成集体验收意见,不同意见需在验收意见上注明,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3),组长负责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并代表专家组签字。

  第十条 根据验收意见,专家组需给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复议和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按《任务书》(合同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三)未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作了较大调整;

  5.未经批准,延期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结论,给出审核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书一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结论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调整、修改,并力争尽快完成项目,在半年之内重新填写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再次组织验收。若再次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内容要求见附4)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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