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0: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提高职业病医师诊断的业务技术水平,保证职业病诊断的准确性、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注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职业病诊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制度。执业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不能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设立国家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中心,负责国家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编写统一的国家职业病医师诊断培训考核教材和考核题库;

  二、组织实施年度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可在不同地区设立国家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分中心(区域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分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国家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中心委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分为资格考核和资格再认证考核。资格考核是指职业病医师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考核;资格再认证考核是指在原资格证书到期之前按规定进行的资格再确认的考核。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及考核: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五、 熟悉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六、 经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申请参加培训考核者需填写职业病医师诊断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在培训考核的前两个月交到国家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中心,申请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将发给准考证,持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培训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于5月最后一周进行,培训考核地点可根据报名参加考核人员的情况决定。培训考核的天数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确定。

  第十条 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内容根据职业病目录及我国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证书由国家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中心统一印制管理(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第4年资格证书有效期之前必须参加资格再

  认证考核。不参加资格再认证考核或资格再认证考核没有通过者,将在现有资格证书到期时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职业病医师诊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应占要求学分的1/3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批准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时,依据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持证人数确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试题和各种规定的考核内容。如有违反考试纪律,主持考核人员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没收准考证,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主持考核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公平,熟悉考核标准和记分方法;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任何提示性语言和动作,不得泄露考试题目及有关内容。如发现有违反考核规定,主持考核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应作出警告、撤销主持考核人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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