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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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年3月20日

  颁布单位:外经贸部

  内  容:

  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14号--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产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输入到中国大陆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3家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冷轧板卷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核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产品

  产品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

  产品名称: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中文)

  英文名称: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 (英文)

  品种:冷轧钢板 COLD-ROLLED STEEL SHEET

  冷轧钢卷 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

  冷轧钢带 COLD-ROLLED STEEL STRIP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低碳,或超低碳,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造的无涂、镀层的冷轧钢板产品(含钢板、钢卷和钢带),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

  产品用途: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被调查产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构件、机械建筑结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镀等钢材的原料。

  三、登记应诉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对中国大陆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登记应诉

  如上述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起止时间

  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23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王栋 李耀宏 王新

  电话:86-10-65198752、65198746、65198741

  传真:86-10-65198172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8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杨庆安 乌铁军 王新

  电话:86-10-63192433、63193927

  传真:86-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 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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