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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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1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1994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12),军粮供应工作有了明显改善。随着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军粮供应中又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军粮供应,需要进一步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供粮源安排及军粮品质要求
  (一)根据各地区国家定购粮任务和粮食生产及财政状况,军供粮源按以下办法安排:
  军供大米、小麦粉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在国家定购粮中统筹解决,尽量安排优质品种,并确保质量。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4省(自治区)的军供大米缺口,通过市场筹措解决,贵州、青海2省的军供小麦粉缺口,在国家专项储备粮中解决。
  食油、大豆、马料及警犬、信鸽等所需饲料由部队按随行就市的原则到粮食部门采购。为保证供应,军粮供应的主渠道不变,各部队可与当地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
  总后勤部统筹以实物供应部队的“前运粮”及加工野战食品用粮,其大米、小麦粉原则上在国家专项储备粮中解决,每年由总后勤部提出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审核后共同下达出库任务;其余品种及新疆军区为供应高原部队代筹的大米,由部队按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筹措,粮食部门给予支持。
  (二)供应部队的军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保证品质优良。大米、小麦粉必须用收获2年内的稻谷和收获2~3年内的小麦加工供应。
 二、军粮价格及差价补贴
  军粮按全国统一的军粮供应价(简称“军供价”)供应,各品种的具体军供价,由总后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各地现行军供粮统销价格水平确定。筹措成本高于军供价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用定购粮供应的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以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及办法计算的定购粮销售价的差价计算。
  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供应的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国家专项储备粮结算价的差价加必要费用计算。
  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4省(自治区)通过市场筹措的军供大米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筹措成本的差价计算。
  “前运粮”和加工野战食品用粮中通过市场筹措的大米、食油、大豆和饲料等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筹措成本的差价加必要费用计算。
  食油、大豆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省会城市同一品种上一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考虑当年粮油价格变动因素)的差价计算。马料及警犬、信鸽等所需饲料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省会城市同一品种上一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考虑当年粮价变动因素)的差价计算,实行定额补贴。
  向符合退发军粮差价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退发大米、小麦粉差价款的标准,每年初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按略低于军供价与全国省会城市上一年度平均市价的差价,并考虑当年粮价变动因素后计算确定。
  实行上述办法后,现行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的军粮差价补贴款,改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拨补,原省级财政负担的50%军粮差价补贴款由中央财政如数上收。各地筹措成本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但对通过市场筹措军供大米的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4省(自治区)筹措成本高于军供价的差价开支,由中央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各地供应海、空勤人员及医院(疗养院)伤病员(休养员)优质米面的差价中,高于核定补贴标准的等级差价部分,由中央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
 三、军粮财务管理
  军粮差价补贴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部分后勤军需部门均实行财务与业务合一的、自上而下的专户、专项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继续实行预、决算制度,上年末编制预算,年终决算。
  为保证供应部门及时筹措粮源,军粮差价补贴款按季提前预拨。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款,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通过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军粮差价款补贴专户,逐级预拨给军粮供应单位。食油、大豆、马料及警犬、信鸽饲料的差价补贴款,退发单位和个人的大米、小麦粉差价款,“前运粮”中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款和加工野战食品用粮的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预拨给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不含武警部队“前运粮”补贴款)军粮财务专户,由部队后勤军需部门逐级预拨至团(旅)级单位军粮财务专户。
  部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及由部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等定量内大米、小麦粉的差价款,由部队后勤军需部门负责按一定比例在系统内退发,粮食部门不再办理军粮差价退发业务。
 四、军粮供应机构
  各级粮食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军粮供应的职能部门,各地国有粮食企业是军粮供应的主渠道。进行上述改革后,粮食部门承担军粮供应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省级粮食部门和驻军较集中的地(市)粮食部门可设立专门的军粮供应管理机构,但应报地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地(市)及县级粮食部门也要配备专人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在边防、海岛、交通不便地区及其他不便购粮的地区,要设立省级粮食部门直属的军粮专供点,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军粮专供点的布局和规模,由军区(有关军、兵种)和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总后勤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编办审核平衡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兼供军粮的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应原则,切实将军粮供应与商业性经营分开,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军粮供应网点不得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纳入计划,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五、军用粮票的印发与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军用粮票拨付、使用和回收结算的统一管理。军供大米、小麦粉票由国内贸易部印制,财政部负责监制和核定印制数量及领用计划,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警部队所需粮票的领取、发放和周转粮票的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回收。部队持票到军供粮站按军供价买粮后,粮食部门要将回收的军用粮票逐级汇交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年度终结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收回的军用粮票数量和军粮实际出库报单,共同编制军供大米、小麦粉差价补贴款决算,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
  为切实加强军用粮票管理,粮食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把军粮供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军粮供应直接关系军队的稳定、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安定,保证军粮供应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粮作为“米袋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检查军粮供应工作,保证各项军粮供应和补贴政策的落实;粮食部门要尽快调整、健全军粮供应机构,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完成军粮供应任务;财政部门对军粮的差价补贴款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税务部门对粮食部门经营军需粮油免征增值税;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调运军粮所需运力必须优先保证;筹措军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银行优先安排,并继续实行优惠利率,具体贷款办法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制定;军队和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扬革命传统,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政策和军队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管好用好军粮。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的军粮供应按全国统一的办法执行。军粮供应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制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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