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2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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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达的基金监管体制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它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都以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基本依据和保障;都有明确的专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工具。虽然发达的基金监管体制具有较多的共同之处,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基金监管体制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主要表现在基金监管的主体及其在其监管体系中各自发挥作用的大小不同。根据各国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及立法传统不同,文化乃至政治体制各异,以及监管主体所处地位的不同分为集中型监管体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和自律性监管体制(以英国为代表)。


这两种体制代表两种不同的监管模式,集基中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并设立全国性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实行有效管理;自律性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参与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市场,对基金市场的管理主要由基金行业组织依据自身制定的章程、规则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一般而言,集中型监管体制最大的特点表现为集中统一的立法和集中统一的管理,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具有较强的行政执法权和半司法权的基金管理机构,也有专门的立法。在维护基金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十分注重法律的干预作用。


这种体制的优点表现为:首先,监管机构超脱于市场之外,在监管过程中能充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并能有效协调全国市场,避免过度竞争、群龙无首的局面;其次,有专门的立法,对监管机构的名称、职能和法律地位及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监管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严格性。另外,由于监管机构不参与市场竞争,地位超然,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体制的缺点主要有:首先,由于基金市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管理技术难度高,单靠政府机构的监管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其次,由于政府机构超脱于市场之外,难以掌握及时有效的信息,使得监管成本加大,效率低下,同时导致监管滞后;最后,政府行政权利的过分干预,也易滋生腐败现象。


而就自律性监管体制来讲,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除了颁布一些必要的法规外,极少干预市场,对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来承担。


这种体制的优点主要有:首先,管理主体为市场直接参与者,熟悉市场状况,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准确及时地对市场情况作出反应和判断,因而监管效率较高;其次,自律组织有权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使其管理更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管理更灵活。自律管理的不足之处主要有:首先,缺乏权威统一的法律支持和专门的监管机构,其监管后盾不足,管理力度较弱;尤其在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上显得不够得力;其次,监管者作为市场内部参与人,难以保持超脱地位,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往往注重会员利益而忽视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后,缺乏全国统一性的监管机构,导致监管标准不一,随意性强,难以协调全国市场,可能造成市场混乱和不平等竞争。


两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目前,美国、英国都是世界上基金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基金业监管体制也堪称世界典范,作为集中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两种体制的主要代表,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仿效的对象,下面,以此为例对两种国际主要的基金监管体制作一比较分析。


立法体系美国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是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投资基金立法体系。主要包括:《1 9 3 3 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40 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其中以《1940 年投资公司法》最为重要,是监管投资公司的核心法案,也是联邦政府监管共同基金的主要法律依据,它明确规定了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择和组成,公司管理及基金资本结构规模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为美国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英国有关基金业的立法主要有《1987 年金融服务法》、《1991 年金融服务法条例》、《1994 年投资业务管理法》以及《限制时间交易法》、《公司法》等,其中《1991 年金融服务法条例》对单位基金信托做了具体的规范。


监管机构美国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它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具有较强的监管权,不受外部任何机构主体的约束,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对基金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并对联邦法律的执行实施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各州也有自己的监管机构,负责州范围内的监管。另外,一些自律性组织如全国证券商协会也协同证券交易委员会参与基金的监管。


英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是财政部,其下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负责法律的实施和管理,对财政部负责;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下面是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包括:投资顾问协会、投资信托协会、共同基金协会等。这些协会是英国基金业监管的实体,承担基金监管的主要职能,所有从事基金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首先必须获得协会的会员资格。


监管方式美国对基金的监管存在着联邦和州的双轨体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总体而言,美国基金业的监管属于规范性的监管方式。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金融法规最严密的国家之一,在基金监管方面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由此形成了一套严格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基金运做的各个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美国在基金监管过程中较注重数量指标和模型的运用,对有关基金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等各方面都设立了相应的评级制度和评估指标,并根据客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对基金的经营活动和风险状况起及时的监测和预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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