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55: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修改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