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出国交流”不同于“出国留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3 17:44: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北京市教委教育处丁红宇说,北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少办学机构都把“出国留学”与“出国交流”的概念混淆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可以赴外交流或培训的,通常把这种方式称为“出国交流”或“出国培训”。这里的重要之处在于,这种交流或培训活动不能超出学生在合作学校接受教育的时间。如果学生已经从合作学校毕业,则中外双方的学校都不能组织学生赴境外学习,否则就违反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因为学生结束在校学习后升入高一级学习,属于自费出国留学范围,任何中外组织或个人未经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批准都不能从事这种活动;而当前,只有合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才有资格进行这种活动,但他们也不得到任何学校内从事出国留学招生及招生咨询活动,否则也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规定,要受到处罚。所以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一定要从签署协议起就把握好这个尺度,以免将来违规受罚,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心存侥幸,误导学生及其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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