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初级职称游文丽经济法练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4 11:57: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前 言
 一、考试情况分析
  历史上《经济法》的考试 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六种题型,2005年以来没有出现计算分析题。2007年删除了税法有关内容后,计算分析题型应当不再出现。预计2008年考试题将延续2007年的五种题型。  

  从分值来看,自从2005年以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着三种客观题占据75%的分数,简答题和综合题占据25%的分数,单靠押住一道综合题是不起作用的。自从2007年教材由十二章调整为九章后,各章分值不象以前那样悬殊,这说明《经济法》命题方向更是要求考生更多掌握基础概念。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对各知识点应学懂学透会应用。
  历年各章分数分布表(注:①跨章节题按所在章内容比例计分;②由于教材修改,2004年~2006年总分不足100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2007年 7 16 11 9 7 13 10 18 9
2006年 5 7 14 6 6 2 8 19 0
2005年 3 6 12 6 16 2 6 13 0
2004年 4 15 10 2 8 1 11 15 0
  历年各题型分数分布表 
考试题型 2005年~2007年
题量 分值
单选题 25 25
多选题 20 40
判断题 10 10
客观题小计 55 75
简答题 3 15
综合题 1 10
主观题小计 4 25

  二、如何应对《经济法》考试
  1.一般来说,考试范围不会超出大纲和教材的范围,所以考生复习应紧扣大纲,并精读教材。对于教材中的难点和疑点加以认真的阅读,并通过做一些练习题加以理解和记忆。同时注意参考辅导教材,一本好的辅导教材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哪些部分容易出题,出什么样的题,按照大纲的要求需要掌握到什么程度,从而可以带领考生走上捷径。

  2.研究历年考题的出题点,可以掌握出题的规律,准确把握自己复习的难度和侧重点。例如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和会议制度和票据的出票等,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应注意掌握。
  3.根据个人的情况不同,特别是非专业人士,还是要上一些师资比较强的辅导班。参加辅导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个是去报一个固定的面授班,另外就是网络课堂的形式。有一些考生,由于时间原因,或者交通原因,参加面授班比较困难,这时候网上课堂就显示出了它比较好的优越性,网上辅导的优点是不受时间限制,一次没有听懂可以重新再听。
  
  三、解题思路
  本课程考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
  1.关于选择题
  选择题有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的答案是唯一的,而多项选择题的答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答好选择题,首先要掌握相应的知识,如果再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就将有助于你选择正确答案。
  (1)要注意按题目要求答题,在阅卷中发现,有不少考生可能是由于没有看清题目的要求就开始答题了。比如单项选择题要求选择一个答案,除正确答案之外,备选项中的其他答案,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确性”,要注意区分。
  【例题】2007年考试中的多项第37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失效的情形。根据规定,选项BCD均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此选项A不选。
  (2)注意是否反方向提问。选择题多数是从正面提问,但是有时侯是从反方向提问,审题时应注意是否有“不”之类的字,一字之差答案全变了。2007年考题的选择题中,以“不符合”方式提问的就有9道题。
  【例题】2007年考试中的单项第6题:根据新颁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D
  [解析]本题四个选项“似乎”都正确,区别在于“当然退伙”和“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除名的情形之一。
  【例题】2007年考试中的多项第35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3)对于实在不知道确切答案和纯记忆的题的题,也不要放弃,如果运气好,猜测一下也可能得分。
  【例题】2007年考试中的单项第15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如果实在不记得有关规定,应当注意本题C选项与其他选项“性质”不同,因为本题是单项选择题,可以大胆猜测答案是C。
  2.关于判断题
  (1)判断题多以一个扼要的句子出现,有时可能是法规的一段原文,要求判断句子表达的意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或法理,答案只能答对或错,不会有也对也不对,一半对一半错的题目。有的对或错的意思较明显,有的则似是而非,即使是对的,有时也是以曲折、含混的形式出现,有时甚至是一个小案例。
  【例题】2006年考试中的判断第10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出资55%,乙出资 45%;如果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则甲至少应出资275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225万美元。甲、乙双方的出资额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答案] √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因此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甲出资55%,其出资数额为500×55%= 275万美元;乙出资45%,其出资数额为500×45%=225万美元。
  (2)判断题的类型有许多种,有的直截了当地陈述了事实,考生的任务是确定事实的对或错。有的包含了事实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你必须判断这些事实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还是错。判断某道命题正确时,它必须一直都是正确的。
  【例题】2007年考试中的判断第10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既然已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承担责任是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
  (3)另外注意,判断题有一点不同于选择题,就是采取答错倒扣分的方式,所以如果把握不大时应选择放弃该题。
  3.关于简答题
  简答题最重要的是看清题目要求,问什么答什么,答出要点即可得分。题中没有要求说明理由,可以不说。
  从近几年的考试情况来看,简答题与综合题相比只是案情稍微简单,所以答题方法可以参照综合题。
  4.关于综合题
  综合题以较复杂的案情、较长的内容为特点,要求回答的问题难度较大,综合性强。尤其是近年的考试出现跨章节的综合案例,难度和复杂程度增大不少。
  对于综合题的解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看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提出的问题是什么;也可以反过来进行,即先看清问题再带着问题回头去读案情。方法因人而异,在复习过程中应明确自己适合什么样的方法。阅读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文字、句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关系图标出来。
  2.针对案情和案例提出来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得出答案。要在头脑中尽快调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规规定,准确地与试题中提出的问题对号入座。
  综合题的提问一般有以下方式:
  (1)标准提问。综合题问题的标准格式是:“……?说明理由。(或为什么?)”,这样的提问占90%以上,答题的标准格式是:“……。根据《××法》规定,……”。
  此处注意:“根据《××法》规定”可以简写为“根据《××法》”或“ 根据规定”,都是可以的,不影响得分。
  (2)单纯提问。例如,2005年考试中的综合题问题(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此只回答“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即可,没有要求说明理由可以不说。
  (3)统一提问。这样的提问方式是:“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并说明理由。”。
  例如,2006年考试中的综合题问题(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回答这样的问题,应当按照案情叙述顺序一一作答,例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①、②、③……。
  (4)要求叙述。这样的提问方式一般包含“试述”和“如何”等字样。例如,2006年考试中的综合题问题(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对此应将有关规定叙述清楚。
  3.评分标准是答出要点即可得分。答题与标准答案不一致,文意正确的也可以得分,例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可以。回答的问题应直接了当,不必过多展开说明,切忌画蛇添足。
  4.如果确实不会,也不要完全放弃。综合题是按点给分的,如果说不出理由,仅(凭猜测)对答案判断正确,也可以得分。
  5.在答卷纸上回答问题,要注意简洁、直接、准确、避免错别字。应当先答结果或处理方案,后根据题目要求展开理由或说明根据。需要计算的,注意是否要求要把计算过程写出来。
    四、关于必要的记忆
  有些人认为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太多,构成应对考试的实质性障碍。其实任何科目的考试都应该是考查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经济法也不例外。对于关键的规定和数字、时间、比例等只能记住,因为这些内容往往是考试点。
  在历年考试中,客观题中单纯考查记忆力的占据了大约一半的分数,同样在解答综合题时,靠记忆力才能得出正确答案的也占据了大约一半的分数。
  例如,2007年综合题第4问中,不记住“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无法回答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中大部分应当记忆的内容都需要“死记硬背”,记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些内容只要理解,不用死记。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容易混淆,又是经常出现的考点之一。对此要理解,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会负责。例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有些列举性的规定可以有技巧的记忆。例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11种,完全记忆下来不太容易,这部分内容容易混淆,也是经常出现的考点之一。那么复习这部分首先应从概念上加以区别,再有就是主要记忆内容相对比较少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3种),在考题的选项中排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后就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3)特别重要的是记清关键词。
  ①对于数字、时间、比例等,是净资产还是总资产;是自申请日起还是自受理日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还是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是已发行股份的5%还是发行后总股本的5%,等等。
  ②对于某些法律规定,是有限还是普通;是可以还是应当;是出席会议还是全体,等等。
  【例题】2007年单项第24题: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不是“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③对于“另有规定的除外”。教材中很多地方出现这个词,即允许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如未约定按法定,应当记住那些允许约定的内容。


第 一 章 经济法总论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4 单项 仲裁事项
多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判断 申请行政复议
2005 单项 经济法的渊源、仲裁的裁决
判断 经济法的渊源
2006 单项 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范围
多项 审判程序
判断 仲裁协议的效力
2007 单项 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范围
多项 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管辖
判断 诉讼时效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题 1 1 2 2 2 2 2 2
多项题 1 2     1 2 2 4
判断题 1 1 1 1 1 1 1 1
简答题                
综合题                
合计 3 4 3 3 4 5 5 7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1)经济法的渊源;(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4)法律行为和代理;(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重点与难点讲解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二、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
  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指的是权力机关
  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两个级次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经济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应分别熟悉它们的法律效力。其区分要点,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称。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4.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形式一般是《××办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由当地人大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这一类的法规名称中都有该自治地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2)特别行政区的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名称形式一般是《××基本法》。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名称中带有“最高人民法院”字样。属于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

  【考题】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05年考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2005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三、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参加人)、内容(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客体(对象)。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法定取得、授权取得。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公民。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关系
  B.税务局长与税务干部发生的领导关系
  C.企业与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承包关系
  D.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
  [答案]A、C、D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题的B选项所述关系为行政管理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补充:
  法人需要具有四性:财产性(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组织机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场所(有自己的活动场所)、承担责任(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万元,乙以房产进行出资,丙以机器设备进行出资,公司成立后,这10万元货币、房产和机器设备属于法人财产了,公司对它们行使法人财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是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3个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3个要素缺一不可。
主体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内容   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客体   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注意:(1)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①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②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而取得。(2)企业内部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考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03年考题)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考题】下列各顶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2004年考题)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战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根据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A选项属于经济行为;C选项属于非物质财富。B、D选项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阳光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公司出租。乙公司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套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丁来北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
  问题: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答案]
  (1)甲和乙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和乙公司为主体,客体为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关系。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之间属于房屋借用关系。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基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①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例如:甲、乙签订1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支付10万元,乙于07年2月1日交付货物,但是在07年1月20日发生强烈地震。,此时的地震就属于事件。
  ②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作为法律依据的经济法律规范,即依据什么发生、变更和消灭。
  2.有经济法主体,即谁承担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与义务。
  3.有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即什么原因引起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件和(主观)行为两类:
  (1)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称为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称为相对事件。
  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注意:(1)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2)经济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3)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考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2002年考题)
  A.发行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其中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C选项。本题A、B、D选项属于行为。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订立协议
  B.签订合同
  C.山洪爆发
  D.签发汇票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山洪暴发属于事件。

  五、法律行为
  1.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可分为四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注意:成立是有效的前提,但成立不一定有效。
形式有效要件  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例如,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1)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有( )。
  A.8岁的小明用家里的一张存折换了一件玩具
  B.某企业与某公司口头达成的技术开发合同
  C.张某未经妻子同意购买了一件昂贵的古玩
  D.16岁的中学生未经家长同意用自己攒的钱买了一辆摩托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题A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B项属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不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随设立而产生,随终止而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随出生而产生,随死亡而消灭。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是统一的。如前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有不同的规定。
  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注意:(1)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要点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所附内容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题】某公司老板与其职员约定: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则加薪5%,该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虽然1年是时间,但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是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
  【例题】甲为工作方便,想要租用乙的房屋,但乙的儿子正在准备调动工作。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乙的儿子从外地回来,甲应搬出,另租房屋。如果甲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阻止乙的儿子从外地回来,即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租赁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乙的儿子从外地回来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题】老张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寒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该约定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寒假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
  7.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共有7种形式。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注意:上述7种形式可以对照前面讲述的“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其中前两种不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后四种可以归结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选项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选项的行为属于所述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C选项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D选项的行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注意: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注意: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可以不变更或不撤销,此时该民事行为有效;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后果有: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④其他制裁。

  【例题】甲向乙转让一批音像制品,后发现其中有一部分光盘属于盗版,该转让行为全部无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例题】李某是某古玩店老板,得知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即上门用1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0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行为,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行为,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被依法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例题】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结果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
  A.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自撤销时起无效
  B.民事行为部分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对方,原物灭失的,作价补偿
  D.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六、代 理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举例】甲委托乙采购特殊的机器设备,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丙企业签订采购机器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代理。因为乙并非以甲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例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例题】某书画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书画店20副对联作品,书画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书画店,书画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书画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赵某辩解说,他可以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赵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因为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例题】甲委托乙代购一批木材,但委托书中对木材的规格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从善意第三人处所购木材规格不符合甲对规格的要求,甲不得拒收。(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委托代理。
  4.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
  5.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3)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三种例外情形:
  ①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③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
  【例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5.代理关系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考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2007年考题)
  A.记过
  B.罚款
  C.行政拘留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责任。选项A属于行政处分。
  【考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刑罚种类的是( )。(2006年考题)
  A.拘役
  B.罚款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八、仲 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范围
  并非所有的纠纷和争议都可以仲裁,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2000年考题)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均不能仲裁。
  【考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2002年考题)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考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2004年考题)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③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④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考题】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006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2007年考题)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C;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D。
  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考题】下列有关仲裁事项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3年考题)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D.仲裁均公开进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有关规定。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考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2005年考题)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裁决。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九、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11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以下3种:
  ①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
  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2001年考题)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证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考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2年考题)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范围。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考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6年考题)
  A.某公司不服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查封财产决定
  D.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单位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考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7年考题)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2003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题】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人可以先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复议管辖。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1-14】甲地级市国税局认定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增值税,遂通知乙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税款,乙公司对此不服,向甲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问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向主管甲市国税局的省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实行中央税务机构(亦称国税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分设的税收管理体制,国税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市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其隶属的省国税局。

  十、诉 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2007年考题)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管辖。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交货付款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注意:超过诉讼时效即消灭了胜诉权,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会告知起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
  【考题】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2007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2002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03年12月1日前。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想起。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 )。
  A.2002年12月1日  B.2003年12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应以还款期限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
  【例题】1987年3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2007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经交涉无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中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例题】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例题】2006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气灶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家要求索赔,遭到拒绝。公民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 )。
  A.2007年4月10日之前
  B.2007年4月21日之前
  C.2008年4月20日之前
  D.2008年4月10日之前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甲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C、D选项均不对;本案诉讼时效本应为2007年4月10日之前,但因公民甲在4月21日找厂家索赔遭拒绝,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4月21日重新计算。
  3.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判决和裁定不同,二者的区别是: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③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考题】某公司为一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000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考题】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确的有( )。(2006年考题)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程序。B选项正确的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章小结
  本章是学习其他章的基础,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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