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心得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款的收付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19:25: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 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 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 ,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 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 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 后,便构成开证 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 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 用证是独立于有 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 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 务。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 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 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 用证条 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 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 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 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 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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