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0:15: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发布单位】商务部、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
 【发布日期】2005-08-1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   务   部  部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 王众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

  (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的分立后的新设企业。

  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依法申请经营资格。

  二、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



相关文章


业务外语:展会接待常用英语口语集锦(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
业务外语:展会接待常用英语口语集锦(4)
2006年中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二
2006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师考试业务外语:最常用英语口语5
商务部令2005年16号《汽车贸易政策》二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