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1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1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

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

一、“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的范围

参见教材88。

二、检验检疫地点

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三、检疫审批和许可

1、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限期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2、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进境物,必须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3、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

四、申报时须提供的单据

1、携带上述所列检疫物品入境的,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申报,须提供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申报需特许检疫审批的禁止进境物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4、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时,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准入证明、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

5、出入境人员携带骸骨或骨灰申报时,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入/出境许可证和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验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骸骨、骨灰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3、(1)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予以放行;

(2)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4、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的各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服装、废旧麻袋、血液、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外)及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检疫物进境。

5、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第二节 携带伴侣动物的申报

一、检疫申报

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2、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

二、入境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2、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理负责。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检验检疫机构缴纳。

3、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犬、猫暂扣留。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第三节 邮寄物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

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

2、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

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

4、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国际邮寄物品。

二、检疫审批

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动物)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植物)

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3、进境动植物产品邮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物属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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