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第一讲:代理制度与国际货运代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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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作业之一:中国代理制度的完善对于货运代理的意义

国际货运代理第一讲: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代理人。

-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被代理人,也称本
人。

-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关系中涉及的两个合同和三种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人(受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的意义

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活动的范围得以扩大,权利效力得以延伸,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预算。

代理制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通过利用他人能力和知识使活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扩展。

西方国家的代理制度

大陆法系国际的代理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内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

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显名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委托人)订约的,这个合同就是本人恩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所以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订约的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或称为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为之代理的本人的姓名,这个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所以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而称为隐名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也就是未披露有本人的存在,这叫做未披露本人的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本人的“介入权”

本人可以直接或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向第三人起诉,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权,他就使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发现了本人之后,他可以要求增加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是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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