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单填制要求(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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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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