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如何保护著作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21 12:19: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吉林市漫画家何平的作品

吉林市漫画家何平的作品

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中使用的漫画

文章被高考试卷使用,既没有署名也无报酬,这在我国恢复高考三十年历史中并不少见,央视记者胡某却对此较起了真儿,从而引起了北京市首例因高考试卷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最近,该案经过法院一审,胡先生得到起诉被驳回的结果。

背景新闻

据《中国青年报 》11月29日消息,文章被高考试卷使用,既没有署名也无报酬,是否侵犯著作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记者胡某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胡先生的起诉。

胡先生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他起诉称,今年5月,他在互联网上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他的一篇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此文继而又被多家出版社编辑至高考复习书籍中出版发行。

胡先生认为,文章选入高考试卷,高考后考试中心应该通知本人并予以署名。于是,他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根据原告的证据和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法院认定胡先生是涉案文章的作者。但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如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针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否侵犯原告修改权、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也将公共利益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就修改权而言,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不具有可行性,高考命题者可根据考试需要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就署名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由于高考时间紧张,考生注意力有限,命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亦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

综上,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选用胡先生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另据媒体报道,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中使用漫画《摔了一跤》,未署名。9月,吉林省吉林市漫画家何平以该漫画作者身份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并要求赔偿。消息一出,立即受到漫画业内外的广泛关注。11月8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一

高考试卷使用文章不应限制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文章无署名地被用于高考试卷,这在国内已经不是第一次。但胡某以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之名告上法庭,要求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印象中这还是第一次。在法院的判决中,认定高考试卷使用文章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不支付报酬。对此,该如何看?

孙健(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这个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觉得著作权法的规定,似乎存在不足。

确实,在一些情况下,应当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就高考试卷来说,首先是出于试卷保密的需要,要求使用文章时与著作权人一一进行联系是不可能的。而且出高考试卷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被使用文章的著作权人许可权有可能与之发生冲突,比如被使用文章的著作权人可能会不同意其文章被使用,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却不应进行限制,因为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利与出高考试卷的公共利益并不冲突,为什么要限制呢?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这样的目的下,其实更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使是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当提倡尽可能地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而现有的法律把选择权不加限制地交给使用者,并不利于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确实不是商业行为,也可能不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这并不是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充足理由。这样规定的结果很可能形成不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后果,比如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即支付报酬也可以,不支付报酬也可以,现在胡先生却是“要”也“要”不来。

所以,就案论案,我认为,法院判决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可以不支付报酬无可指责。但就法律规定本身来说,我觉得还有不足,值得探讨。

观点二

高考试卷使用文章不署名做法不合法

何向东:对于胡先生及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不会过多在意是否付酬,因为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文章被高考试卷使用是一种荣誉,其更在意的是高考试卷应当给自己署名。那么,该不该给著作权人署名呢?

孙健: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认为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可以不署名,理由有三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规定;二是出于对考生的考虑;三是有惯例。对此,我觉得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是“应当”而非“可以”,怎么能不署名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具体到高考试卷中,我觉得如果出一首诗让考生答作者是谁、作品名称是什么,可能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情形,就胡先生的作品使用情况来看,似乎并不适用。

其次,判决称不为作者署名是为了考生考虑,理由似乎也不充分。因为有人统计,2007年的全部18套高考语文试卷中,也有使用文章署名的情况,如北京卷标明“取材于吴伯凡《‘核心竞争力’:福音与诅咒》”;重庆卷标明“节选自冯骥才《民间艺术的当代变异》”;江西卷标明“转引自《新华文摘》2007/2,有删改,作者为凝石”;安徽卷标明作者为金开诚;广东卷一篇文章标明作者为王生平,另一篇标明“节选自[法国]多米尼克·夏代尔《音乐与人生》”;山东卷标明“新华社1997年8月3日电”,作者署名杨明、马小林;宁夏、海南卷标明“选自《叶圣陶和他的世界》第九章,有删节”等,这些考卷为什么给署名呢?

再次,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不论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是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应对文章作者署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关于署名权应当适用法律。虽然我国高考试卷使用文章有不署名的习惯,但这种习惯并不合法。法院以此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不妥当。

所以,在高考试卷使用文章问题上,应当给作者署名是不该引起争议的。

观点三

对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应当立法设规则

何向东:在我看来,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没道理,但如果是因为高考试卷使用文章,胡先生的权利就一定要被限制,比如获得报酬权,我觉得也不公允。为什么会这样呢?

孙健:对于本案,其实还是“打”出了我国的法律空白,这需要通过立法来填补。

确实,由于是出高考试卷,基于保密和为考生着想的原因,要求考试中心与相关著作权人进行联系取得许可,在高考卷上为著作权人署名等很困难。这时,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在高考卷中使用其已经发表的文章,这都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因为是公共利益或说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就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觉得这并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为获取报酬并不是著作权人需要为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而被克减的权利。很显然,著作权人获得报酬并不影响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为什么要将此权利给“平衡”掉呢?

而且,就署名权而言,出于对考生利益的考虑,可能不适合在高考试卷中实现,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事后救济”,比如可在高考结束后,以公开说明或发函、致电相关著作权人等形式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这都是可以的。

其实,高考试卷使用文章行为很类似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作品行为,我国对后者实行的是法定许可制度,既有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也有对著作权人的尊重。这就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觉得,对于高考试卷使用文章也需从法律上确立规则,其内容则要真正兼顾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权利,既要讲限制,也要讲尊重。因为就从胡先生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这个案件来说,至少我觉得胡先生认为考试中心在“高考后”应当通知本人并予以署名并不过分。而且,既然在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都需要支付报酬,那么,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文章,可以不支付报酬,这就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赋予著作权人这些权利并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和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法律不应该也没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光限制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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