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模拟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试题(案例题精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47: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2月至次年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月3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二
有份CI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 Hamburg,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5日装运了300公吨,余数又在3月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三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年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月日至月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月2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rt
问题: ()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回答: ()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四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0G!Y u

问题: ()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六 ?

某出口公司按CI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业按CA haghai Airport a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回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十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ZK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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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 I WOODE CAE I9b#
但在CAE 之后加有 M#
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

问题: 这是为什么?

回答:C K D 全拆卸。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 K D和C K D
逃税;原来我方出口800辆自行车整车(合同规定),买方要求改为C目的是要逃避高额进口税,所以不是我方责任,而是买方责任。进口国海关应处罚买方。

案例十二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回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十三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回答: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案例十四

我某出口公司按C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回答: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十五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泼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英镑的费用。

问题: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回答: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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