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这是指提单上印明“简式”(short form B/L)字样,仅有正面提单内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单。一般提单背面记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简式提单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证明确规定不接受简式提单。但只要没有这种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简式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字样。简式提单在美国很流行。
3.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1) 直达提单(direct B/L)
这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起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中关于运输记载的基本内容里,仅记载有起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带有中途转船的批语。凡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或转船者,受益人必须提供直达提单。
例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
例2.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
例3.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ing the applicant.
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参见提单示样)
案例: 某年A进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发货人)。A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即按信用证上述规定以转口商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但在向银行交单时单证人员才发现:该提单系空白抬头,须发货人背书。提单既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发货人,则应以香港该公司盖章进行背书。但该公司在本地既并无代表,结果只好往返联系,拖延了三个星期香港才派人来背书。后因信用证过期无法议付,造成损失。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 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如来证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转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日期必须在提单上表示),只有在这种条款或类似的明确表示注明第二程船名的条款下,才应填写第二程船船名。
6. Port of Lading,装运港。
(1) 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 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这种规定对受益人来说比较灵活,如果需要由附近其他港口装运时,可以由受益人自行选择。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若信用证规定“Your port”,受益人只能在本市港口装运,若本市没有港口,则事先须洽开证人改证。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 (4)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