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 确定为360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27 14: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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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场遗忘与记忆的卓绝战争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李薇薇)记者21日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了解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确定为360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1日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情况发布了公告。公告指出,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此外,公告指出,考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2007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根据公告,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此外,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据了解,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一底片2寸(46毫米×32毫米)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等。

此外,公告特别强调,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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