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考生须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27 15:22: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考生须知

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将于2007年10月27、28日进行。

一、考试地点安排:

公共管理硕士:第1-50考场。公共教学三楼(除3101、3106、3201、3207);公共教学一楼1层

法律硕士:第51-86考场,第172考场。公共教学二楼1层、2层所有教室、3层2301-2309教室

工商管理硕士:第87-134考场。求是楼西侧;公共教学一楼6层;公共教学二楼3层2310-2321、4层所有教室;公共教学三楼3101、3106、3201、3207

会计硕士:第135-159考场,公共教学一楼2层1204、1205教室,3层-5层所有教室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第160-171考场,公共教学二楼2101、2102、2109、2115、2119、2121教室

有关考场的具体安排请详见《2007年专业学位考场安排情况表》。

二、考试时间:

10月27日 10月27日 10月28日

8:30-11:30 14:30-17:00 8:30-11:30

工商管理硕士: 综合能力 英语

法律硕士: 专业综合 英语、俄语、日语

会计硕士: 综合知识 英语 财务会计

公共管理硕士: 综合知识 英语、俄语、日语 公共管理基础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GCT

考生应于上午8:00,下午14:00凭 《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就座,身份证件过期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须在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播放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时间。请考生在入场前作好准备,提前上厕所。

考试开始30分钟后(9:00或15:00),迟到考生不再允许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考试开始后90分钟至结束前15分钟可以交卷,不再继续应试的考生可举手请示,待监考员确定收回答题纸(卡)和试卷等所有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相应考试科目的“监考签字”位置签字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到考生休息室等待考试结束,再离开考点。考生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本考试的所有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三、考场各层备有开水,供考生饮用。为方便考生中午休息,11:30—14:00考生可在东区、中区、北区和西区食堂教室午休,请保持室内卫生。考生可在我校东区、中区、西区、北区食堂和留学生餐厅等处使用现金购餐就餐。

四、考点办公室设在公共教学三楼一层教员休息室,考试期间设有保健医生和安全保卫人员。

五、请全体考生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并且通报单位。

六、本考点举报电话:010-62515340

校内没有停车场,请不要开车前往!

祝全体考生考试顺利!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7年10月

考 生 守 则

1.考生应熟悉本守则,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2.考生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报名点及规定时间内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许更改。

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不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生应在考前了解考试地点、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

4.考生应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蓝色或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严禁携带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报纸、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5.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6.考试正式开始前,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规定栏目里填写(涂)好本人相关信息,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8.必须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指定位置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或涂划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考生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所涂题目记零分。

9.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已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提前离场。考试开始9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征得监考员同意,交出所有考试材料,经监考员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后,可以交卷离场,到考生休息室等待考试结束,再离开考点。考生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11.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在准考证上签字,并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如造成考卷遗失等后果,由考生负责。

13.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自动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进行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其他考生考试或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分。

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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