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2月21日电(记者 李燕)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前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与工商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有效地推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切勿“我行我素”损害职工利益。
通知要求,凡在宁夏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私营企业经营者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应根据“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利益兼顾、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
同时,私营企业工会要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凡发生企业或经营者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应依法交涉,直至要求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