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不是可有可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28 13: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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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蹊跷的是,有些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约定以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内容为“法宝”来实施采购项目,把是否签订采购合同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此举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行。主要体现在:

  一、有悖《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此可见,一是在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强制性,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二是政府采购的签订有时限性。就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不得突破这个时限。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是法定的,唯一的。那就是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也是供求双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而不是其他事项或内容。如果供求双方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二、忽略了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性。一是政府采购合同是规范供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约束供求双方政府采购行为的书面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的追究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二是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报告是支付采购资金的有效凭证。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并不是采购活动的完结,采购人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将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作为资金结算的凭据,提交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维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三是政府采购合同是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给依法行使财政管理职能,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提供了必要依据,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形象。而供求双方看不到这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实质上对双方自身利益的合法地、有效地保护。

  三、供求双方失去了法律制约。有些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平等自愿的原则为挡箭牌,不签订合同,似乎你情我愿,实则不然。一是助长了采购人的霸道行为。采购人集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利于一身,居强势地位,没有从法律上以合同形式加以制约,会导致其权利的滥用,有可能故意废标或改变中标结果,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公正与公平,严重损害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受合同必备条款约束,篡改或增加、遗漏、偏废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甚至放弃中标资格或随意分包转包,给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行为可乘之机,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执行效力。三是供求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采购活动,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缔约过失责任无法追究,以致双方私下协商,幕后交易,给串通合谋行为提供了条件,给贪污受贿、损公肥私行为架起了通道。如此种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使政府采购程序失去了意义,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正当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逃离了监管视线。供求双方不签订合同,监管无据可查。一是监管部门无法对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无法保证采购行为的合法有效。二是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合同订立和履约情况,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采购资金。三是不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利于其他供应商查阅、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不利于其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不能掌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结算都是政府采购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要对政府采购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维护好各自的合法利益,把握好四个方面:

  以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一是明确两个前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必须是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时间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三十日内。二是订立的形式是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或其他形式,保证法律效力。三是合同内容是确定的。要具有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条款;就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的,即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是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的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是采购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严把政府采购合同的程序性、时限性、责任性,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信守合同,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把“双刃剑”,在保障权利同时规定了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因此,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采购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条件和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时支付资金;追加补充合同应在法定的限额之内。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公共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须经采购人同意,承担分包责任,恪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遵守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形象。供求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无论哪方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要严格验收程序,严把验收质量关,自觉规范履约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联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出具验收报告,供求双方诚信守约,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使其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好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形象。

  及时完成合同价款结算。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结算是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的最终环节,是“阳光操作”的真实体现。因此,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遵循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验收采购合同合格后,采购人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齐全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付款申请书等,保证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相吻合,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文件审核无误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完成合同价款结算,有效维护中标成交商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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