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第四章第一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08: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
辅导期限至少为1年。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派出机构出具合格的监管报告之日结束。
(二)辅导工作的原则
1.勤勉尽责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3.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4.责任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

二、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和辅导对象
(一)辅导机构
  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二)辅导人员
  辅导机构至少应有3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4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三)辅导对象
  辅导对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具体接受辅导的为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辅导对象拟聘用或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应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另行聘请执业会计师、律师等参与辅导。

三、辅导协议、辅导内容和实施方案
(一)辅导协议
1.辅导协议的内容
2.辅导协议必须规定的内容
(1)辅导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在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以何种方式跟踪了解辅导对象的规范运作情况。如辅导机构应以何种方式知悉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何种方式取得辅导对象有关文件资料等内容。
(2)辅导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最低的现场辅导时间和授课次数。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2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6次。
(3)辅导协议应当明确在辅导期间,辅导对象与辅导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
(4)辅导协议应当规定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
3.辅导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辅导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解除。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辅导期间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均有义务及时向派出机构说明理由。辅导对象对辅导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提出解除辅导协议.同时,应向辅导机构明确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辅导机构也应向派出机构说明情况。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发现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的,可以提出解除辅导协议.同时,应向辅导对象明确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辅导对象也应向派出机构说明情况。

原辅导机构退出、辅导对象聘请新的辅导机构的,应当重新签订辅导协议,制定继续辅导的计划。继任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自新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向派出机构备案的手续。但是,继任的辅导机构须自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之日,且新的辅导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少再辅导半年,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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