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常识:协议收购的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10: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订立协议。
二、协议订立后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三、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在将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
四、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更换股票。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六、收购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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