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知识-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等发行股票的公司配售部分的股票限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48: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其配售部分的股票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的规定,用于对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并且,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证券交易所须锁定向法人配售的股份,确保其在约定持股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取消了原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的规定,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原则上不建议使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并且,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必须细化和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使之充分体现出战略投资的意义。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特大型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战略投资者的家数。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发行人应保证使其股票发行1年后,可随时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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