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知识-股份制改造中,非经营性资产应如何处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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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中,非经营性资产应如何处置?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承担了一些不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甚至是政府管理职能,造成非经营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类学校、职业教育系统、幼儿园、医院、疗养院、职工宿舍、宾馆、饭店、职工食堂、商店、康乐设施、建筑安装系统、治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养老系统、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其他劳务。 企业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必须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对承担社会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 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一并折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留待以后逐步解决公司不合理负担的问题。
第二, 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地支持其生存和发展,或委托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管理、有偿使用。
第三, 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司的社会职能分别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