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55: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证监会199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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