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典型案例:因“红字委托”致股票损失赔偿纠纷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32: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下称深圳上证)

被告:朱某

1992年12月3日14时左右,朱某受张某的委托,持张某股票磁卡、资金存折至深圳上证,委托深圳上证买进“真空电子”股票。朱某在委托书的“股数或面额”栏中填写“110000”,在“委托人签章”一栏中填写“张某”,限价13元。当时张某的资金存折上存款余额为156702元。深圳上证接到委托单后,未审核磁卡、资金存折、身份证等“三证”,立即申报并成交,买进“真空电子”股票11万股,成交价在每股12.7至12.8元,包括其它费用应付人民币1417708.7元,扣除张某的存款余额,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嗣后,朱某发现自己将1.1万股误写为11万股,要求撤销交易。但因已成交而无法撤销。当天晚上,朱某在深圳上证写下条子:“由于本人失误,多购真空电子股票9.9万股,导致资金不足,希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大力协助解决,损失由本人负责。

股民张某。“同时,深圳上证还与朱某约定,深圳上证提供专线,要求朱某在次日内全部卖出多购的股票。当天晚上,朱某对张某讲了上述情况。第二天,朱某仍到深圳上证卖出2万股,每股12.48元,实际得款247583.24元。而在同一天,张某到另一证券公司卖出”真空电子“1万股,每股13.1元,实际得款129942元。由于张某将其余”真空电子“股票均在另一证券公司报盘卖出,使得深圳上证无法再报盘,深圳上证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沙洪浜派出所报案。这时朱某才向深圳上证讲出其真实姓名。深圳上证即要求朱某打电话通知张某前来。随后,深圳上证工作人员、朱某、沙洪浜派出所公安人员同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已卖出的3万股的股票款、未成交的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均划至深圳上证帐下。回到深圳上证,张某也已到达。张某同深圳上证协商,同意由深圳上证处理该批股票。12月10日,深圳上证以每股9.09元卖出其余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实际得款721302.4元。综上,买进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付出资金1417708.7元,扣除张某原有资金156702元,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以后卖出这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得款109827.64,深圳上证还有162179.06元尚未收回。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诉称:其委托朱某持原告的磁卡、资金帐户卡到深圳上证购买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由于朱某在填写委托时疏忽,将购买股数误填为11万股,从而造成“红字委托”。深圳上证以低价抛售,造成经济损失近32万元,原告直接损失15万余元。现要求被告深圳上证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深圳上证答辩并反诉称:张某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填写委托股数,导致多购入股票,又私自抛卖,涉嫌套逃公款,侵犯了本部的合法权益,致其蒙受巨大损失。为此,反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16.5万余元。后在审理中表示愿承担其中6万元的损失。

被告朱某辩称,深圳上证不应接受信用委托,也未查验“三证”。法院认为,朱某委托买进股票的数额,超过了资金额度,造成“红字委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朱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深圳上证按照朱某所填写的委托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查验“三证”,对造成纠纷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红字委托”是由于朱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双方并无融资的故意,故本案不存在信用委托。在发生“红字委托”后,张某在其他证券公司抛售“真空电子”股票,显然有抽逃资金的嫌疑,故深圳上证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卖出尚余8万股“真空电子”

股票的行为,并无不当,其后果应由张某承担。因朱某是受张某的委托买进股票,发生“红字委托”后,朱某向张某汇报了有关情况,张某也着手处理,故应认定张某不仅委托朱某买进股票,而且追认了朱某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故朱某在本案中的一切行为,均由张某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应返还深圳上证的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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