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典型案例:诉无锡市证券公司明知透支仍代其买入股票后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36: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原告:周水英。

被告:无锡市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

1994年3月17日,周水英委托证券公司买入浦东大众股票1万股,证券公司误买入1万股上菱电器股票。发现差错后,双方经协商,上菱电器1万股股票归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周水英的损失,并于1994年4月4日履行完毕。1994年3月24日上午,周水英填写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但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以市价21.6756元于当日9:53′27″为其配股成交。当日,周水英又填写了限价23.5元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因限价高而未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周水英透支1.5万余元,即与周水英交涉要平仓。因周水英否认3月24日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当天平仓未成。3月28日上午9:43′29″,证券公司以市价15.40元强行平仓,双方酿成纠纷。周水英于1994年4月25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水英诉称:3月17日,证券公司将1万股浦东大众股票误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要求赔偿;3月24日,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28日又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6000余元,要求赔偿。

被告证券公司答辩称:3月17日一事,本公司已全额赔偿;3月24日,本公司是在接受周水英委托后办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当时不可能知道周水英已透支,平仓是按规定办,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周水英自行承担。

「审判」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月17日证券公司接受周水英委托后,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但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水英的损失,周水英再次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3月24日,周水英书面委托证券公司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代理周水英成交后,周水英又填写了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说明其接受了代理的事实,现其否认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无理。证券公司发现周水英透支后,按规定强行平仓是正当的,故周水英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1994年7月2日判决如下:

驳回周水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3月17日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成上菱电器股票及3月24日买入自仪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人民币3200元由周水英负担。

宣判后,周水英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周水英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10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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